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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夫妻分割财产 房屋扩建部分应属谁?

■本报记者 尚洪


近日,夫妻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将此房扩建,离婚夫妻分割财产时,房屋归属问题产生纠纷的案例引起本报关注。结婚时谁都没有想到要离婚,防患于未然是理性的思考,在法律面前讲的是证据,不是情面。



案例陈述

婚前买房婚后扩建  房屋归属引纠纷

王昆与李晶于2008年1月份登记结婚。婚后,李晶搬到王昆家与其父母、姐姐一起生活。由于李晶与王昆的父母关系处理不好,经常争吵。直至2009年9月,王昆与李晶的矛盾不断积深,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2009年12月,王昆提出离婚,李晶表示同意。同时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双方共有财产,除彩电、洗衣机、家柜等物外,还包括两层楼房。但王昆提出这套房子是其父母支付该房扩建房款,并提供其父亲签名的购买建材等56张单据,王昆认为该幢房屋应属于父亲,不应成为王昆和李晶婚后共有财产。

据王昆讲述,这个房子是王昆婚前(1999年3月)购买某房地产公司的80余平方米的一层房屋,且办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利人是王昆,但未办理房产证。2008年王昆的父母以赠与的方式出资将房屋扩建成两层房屋,但该房亦未办房产证。王昆认为这并不是他和李晶婚后共同财产,希望律师能够分析一下。


律师分析

婚后父母出资扩建房屋  产权归属分两种情况

记者专门就此案采访了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姬英凡律师。姬英凡律师分析,此案是一起关于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纠纷的案例。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王昆于婚前取得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虽未取得房产证,但根据我国法律强调的“房地一体”的规定,该房屋应当属于王昆的婚前个人财产。  

此案关键在于二人结婚后,王昆的父母出资将房屋扩建成两层房屋后,扩建部分的房屋产权应如何处理。



情况1

父母与子女形成借贷关系  
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由于王昆有证据证明房屋扩建是由其父母出资,如果双方还有其他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是借给自己的子女的,那么父母与子女之间应当形成借贷关系,由于房屋被夫妻二人共同占有使用,父母的出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分担;如果是这种情况,扩建部分的房屋产权应该有李晶的一半份额。



情况2

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扩建部分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是借贷关系,一般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该法条中的“应当认定”是指在婚后,父母实际出资时,父母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么扩建部分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王昆并不能提供父母出资建房的钱属于只借给自己或只赠与自己的证据,所以本案应当属于情况二。父母实际出资,但这是父母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行为,所以扩建部分的房屋归属为夫妻共同所有。



律师提醒

父母为子女购房时或出资时  
应明确房屋赠与对象、赠与条件

最后,姬英凡律师提醒各位读者,在中国的传统习惯中,婚前或者婚后父母对子女出资时,顾忌到到面子不便说出口,往往并不明确指向受赠的对象,或者心中明知是赠与自己的子女,但顾及将来共同生活或履行赡养义务等,会表示是赠与夫妻双方,这样就对夫妻出现婚变后的财产问题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离婚诉讼发生后,有的父母会从偏袒自己子女的目的出发,证明仅仅是赠与自己子女的,由于这些证据是事后的补救措施,其采信度并不高。

因此提醒各位父母为子女购房或出资时,应当就房屋赠与对象、赠与条件等都做出一个明确的意思表示,最好以书面形式将其固定下来,不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而且这也是对老年人自身权益的一种保护,以免类似的情况的出现。



链接

夫妻共同财产的终止

(1)因夫妻约定而终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终止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财产制。 

(2)因离婚而终止。离婚致使婚姻关系消灭,也可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离婚时,夫妻就共同财产进行协议或依法分割,从而使其成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3)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当夫妻一方死亡时,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及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因上述原因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消灭,从而夫妻共同财产的清算及财产分割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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