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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难的现象在西安日趋凸显,小区停车位的纠纷问题也不断的发生。那么,小区内车位的优先使用权归谁所有?小区临时车位该不该收费?车位出租的费用有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期律师说防就停车位引发的纠纷进行解答。
《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划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案例陈述
小区车库被私人占有 引纠纷
2009年,李静在城北买了一套房,2010年6月份,李静搬入小区。让李静和其他业主诧异的是,虽然小区有地下车库,但小区业主买不到车位。
后来,小区业主发现,小区物业公司将地下车库打包租给了一位刘姓负责人。这位刘姓负责人利用地下车库堆放大量的药品。用李静的话说就是将地下车库作为仓库使用。
看到小区物业如此做法,业主们非常生气,认为小区车库应该用来停放小区业主的车辆,如此一来不但业主没有地方停车,业主的公共利益也受到侵害。
李静问:开发商这样做合法吗?应该如何处理呢
律师分析
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记者采访了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的吴波律师。吴波律师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在车库不足的情况下,将车库出租给他人做其他用途的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
首先,应了解小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如果所有权归业主所有,未经业主允许的情况下,小区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擅自将车库进行出租的。
如果该车库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那么要看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对车位使用的约定。应当明确的是,即使该车库的所有权归开发商,由物业公司代为管理,但车库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根据《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划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与此同时,将地下车库用来存放药品,依据药品的性质不同,还有可能对小区的环境和安全造成隐患。所以,本案中小区物业公司的做法明显是不合理的。
律师提醒
合同中明确车位所有权
最后,吴波律师提醒读者。目前,很多小区,尤其是在一些规模并不大的小区中,没有成立业委会,业主利益受到损害时很难得到维护。因此,业主在购房过程中,如果存在对车位的需求,就应当与开发商就车位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进行明确约定,以免在后期使用中发生争议,从而自身带来不便。如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损害的情况,业主可以向房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出面与物业公司协调。
律师在线
读者张扬:如何鉴定小区车库属于开发商还是购房者?
吴波律师:小区车库属于开发商还是购房者主要看三点。即规划、公摊、性质。如果原本的规划就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在没有纳入公摊的情况下,一般是属于开发商所有。这种车库的归属可以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的方式进行约定。
如果车库已经纳入业主公摊的,则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小区地下车库纳入业主公摊的情况比较少见,一般都是由开发商建设,通过出售或出租的方式来满足业主的使用。
在没有规划的情况下,如果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
另外,需看车库的性质。如果地下停车库属于人防工程,那么既不属于业主所有,也不属于开发商所有。如果物业公司将人防工程对外出租,不会影响到人防工程本身的用途和目的,收益归投资建设者所有。
读者冯涛:我们小区车位出租按小时计费,很贵,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政府对于的车位出租的价位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吴波律师:《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中对物业管理区内交通工具的停放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停车场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不同的停车场收费情况不同,请见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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