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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公摊“长”大了,要购房者“买单”
最近,兴冲冲去收房的王先生碰到了一件烦心事。去年年底,为结婚而准备的他在城南某楼盘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准现房。“房子倒是如期交了,可现在让我们这栋楼的住户每家再补交7000多块钱。”王先生说,收房的时候开发商通知:由于房屋在二次测量时公摊面积多了两、三平方米,这笔钱需要每户业主根据增加的面积补交房款。王先生等业主认为,他们的实用面积又没有增加,这部分钱不该自己承担。而开发商的解释则是:房屋面积勘测单位前后两次测量不一致,这多出来的公摊面积是业主实际享受到的,给开发商也造成了损失。双方由此纠缠不下,王先生希望求助本报律师,该问题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律师分析
只按“建筑面积”约定,购房者吃“哑巴亏”
“诸如公摊变大这样的面积误差现象,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非常普遍。”陕西省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姬英凡律师指出,产生纠纷的源头还是来自于购房合同的规范问题。她说,事实上在国家建设部出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中,针对商品房面积问题争议较多的现状,除“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基础上,还增加了“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按套(单元)计算”等二种新计价方式,给了购房者更多、表述更明确的选择。
但由于长期以来的营销习惯,大部分开发商拒绝使用“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和“按套(单元)计算”等方式来计价,这就使得面积差异处理中隐藏着侵害购房者权益的机会。如果公摊面积增加,就会使购房者增加预算外的房款。同时,以后每年还要因为并不实用的部分“建筑面积”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等。
回到本案例来看,王先生需要查阅一下所签购房协议的相关条款,如果是按照“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并作为面积差异处理方式,且套内面积没变的话,作为购房者就不应承担多出公摊面积的房款;但如果只是按“建筑面积”这样模糊不清的字眼来约定的话,购房者往往就只能吃“哑巴亏”来承担这一莫名其妙的花销了。
律师提醒
约定“套内建面”计价有保障
姬律师表示,建筑面积包含套内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分摊面积(诸如大堂、电梯、楼道、会所所占面积),而套内建筑面积则决定着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
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因选择按“建筑面积”计算房价、出现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与申请产权登记时主管部门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不一致而造成的纠纷。姬律师建议,购房者可以选择“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方式。即使不能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方式,也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要求选择既按建筑面积误差处理、又结合套内建筑面积误差处理相结合,同时对两种差异处理同时约定处理方式,不仅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合同精神,也充分保护了自身的权益。她还指出,作为开发商,也应在暂测面积时负起责任来,尽量避免或减少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间的差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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