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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赵阳:我家兄弟两人,我哥买房时,父母给了一定的经济帮助。到我要结婚时,由于经济原因一直没买房,和父母住在一起。今年2月份,父母决定将这套120平方米的房子给我,前提是我结婚后要和他们一起住,赡养他们直至百年。在这期间,我和父母签订赠与协议,并到公证处办了公证。但房子还没有来得及过户,父母就因病先后去世了。这时,我哥我嫂表示不同意把房子过户给我,说这套房子应当按遗产处理,他们也有继承权。请律师给予解答。
姬英凡律师:首先,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已经设定,根本无需当事人另行约定。子女赡养父母是无条件的,父母有无房产继承都要赡养。
赵阳和父母签订的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根据赵阳的陈述,他履行了婚后与父母同住并赡养的义务,那么这个赠与协议就是有法律效力的,房屋应过户给赵阳;在这里,必须强调的是,经过公证、受赠人已履行附加义务的赠与合同是不能被撤销的,赠与人去世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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