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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邻楼长高了,影响采光该咋办?
孙先生2008年1月在长安区忆江南买了套一楼的房子,“考虑一楼可能会影响采光效果,当时专门向置业顾问咨询过,置业顾问表示,一期是多层,二期为小高层,楼间距经规划部门审批通过,不会有问题。”由于项目是期房,他经常去售楼部了解项目进度,但近期发现沙盘上以前展示的二期小高层变成了高层。“我买得是10号楼,紧挨着西边就是二期,以前规划是11层的小高层,现在突然变成27层的高层,采光受到很大影响。”孙先生无奈地告诉记者。买卖合同第十条明确规定: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忆江南时光地产副总经理刘祥,他解释说:“二期项目办理规划手续时,西安市规划局认为项目的容积率太低,二期经过论证,高度变为27层,并相应增加了车位等配套。至于采光问题,批准的楼层高度对日照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所以业主因采光受影响要求赔偿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孙先生咨询律师,能不能就以高层遮挡采光,影响购买房屋使用功能为由,要求退房?开发商在没有通知业主的情况下,私自将小高层变成高层,我们该如何维权?
律师分析
邻楼变化不影响本楼使用功能 三种方式可索赔
变更影响房屋使用功能 理由不成立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永安认为,孙先生要求以合同中“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为由退房,理由并不成立。
因为该条例仅是针对购房者所买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变化,如果因这些因素的变动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购房者可要求退房。
在本案例中,开发商变更的是二期项目层数,孙先生购买商品房的户型、空间尺寸并没有发生设计变更。根据开发商的解释,项目二期在办理规划手续时,对其楼层已经进行了变更,最终只是进行了一次性的规划审批,所以并不存在设计、规划的变更。
韩永安认为,虽然孙先生并不能以上面这个理由来要求开发商退房,但是他还可用以下三种理由来要求退房或者赔偿。
一、利用宣传资料和实际不符
首先可以寻找直接证据,买房时保留的楼盘宣传资料,如拍摄图片、广告宣传纸等。开发商对二期楼盘与一期楼盘的间距、二期楼盘层高等事项是否在合同中有明确承诺,对孙先生至关重要。如果开发商在沙盘、宣传材料等有明确显示,现在开发二期项目时将其楼层变更,则孙先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或以开发商欺诈等要求撤销购房合同。但对以上事实,孙先生需提供证据证明。
二、查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五证
购房者还可以去建委房地产开发处或西安市房屋管理局产权市场处,查看该楼盘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为该证中在楼盘建设规模一栏会对项目幢数注明,此外其附图、总平面图都与该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图中规划该栋楼为小高层,而现在却盖成了高层,对于那些有可能因为变更影响居住的购房者来说,可以以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为由,要求其进行赔偿或退房。
三、有没有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孙先生还可以通过相邻关系来看开发商的行为是否侵害其权益。《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日照。其中《住宅建设规范》4.1.1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因此,如果开发商违规施工导致建筑物层数、间距不符合建筑规划国家标准,妨碍孙先生所购房屋的通风、采光、日照的,孙先生可依据合同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依照现有法律法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如果严重影响通风、采光、日照的,以影响房屋使用功能,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退房。
但需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对于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合法施工的,即使对相邻建筑物的采光造成一定程度的妨碍,但仍符合日照时间标准的,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应当视为未超出容忍限度,购房者负有相应的容忍义务。
律师提醒
规划设计要看清合同里面要约定
本案中出现的问题就体现了仔细查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重要性。如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已经明确了购房者已购商品房周围将新建高层,购房者就要考虑自己所购商品房的采光等问题,如果此时购房者同意购买,则将来就难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只能通过法律对相邻权的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提醒购房者在签定购房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查验开发商的资格和“五证”。
此外,购房者买房时,需要充分了解开发商的相关资质,楼盘的规划、设计情况。购房者对房屋采光有特殊要求,则需要通过合同等方式和开发商明确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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