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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房律师 于 2010-1-25 16:34 编辑
案例回顾
团购买的房子,要退房应该找谁?
2005年,西安某高校教师谭女士参加了学校组织的团购,她在南二环某楼盘买了套房子,当时学校补贴了部分房款,其余房款谭女士一次性交给学校,同时拿到了收款收据。2007年9月,谭女士凭借该收据在物业处领了钥匙。但是,直到2008年9月,开发商才与谭女士补充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上写的签约日期为领取钥匙时间,即2007年9月。
入住后,谭女士发现这套房子存在诸多问题,如水压不够,影响壁挂锅炉使用;房屋外立面是玻璃,没有搁放空调外挂机的地方;房产证至今没有办理等。谭女士萌生了退房的想法。“购房合同中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若房产证没有办下来,业主可要求退房。到今年的9月26日,我们签定的合同就满两年了。”
谭女士咨询律师:她能不能要求退房?采用团购的方式买房子和正常购买商品房有什么不同?在团购买房中,单个购房者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分析
团购买房主体仍为购房者和开发商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永安认为,商品房团购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织或是由业内有影响的个人或专业的团购服务机构组织起来构成一个临时团体,与房地产开发商就购房条件举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其中的每个购房团成员分别与开发商签定商品房买卖(期房预售或现房出售)合同的行为。
商品房团购,实质上是一种商品房买卖的方式,除了购买形式不同外,购房者与开发商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其他购房方式基本相同,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的主体仍然为团购参加者(购房者)与开发商。购房者买房后,发现质量存在瑕疵或产权证逾期未办等问题,只要按照通常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中法律赋予的权利进行处理即可。购房者完全有权利放弃购房,开发商此时也无权强迫团购参加者一定要购买此房。
要求退房业主应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谭女士的个案有所特殊。学校为职工团购,补贴了一部分,具有部分的福利性质,与市场上一般团购仍有区别,但实质上参与团购的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仍为商品房买卖关系,业主可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基于此,谭女士有权利向开发商要求退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有期限约定的,购房者在此约定期限内不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此外,像谭女士这样,所团购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还提醒,参与团购的购房者,在签定购房合同前,要仔细查验开发商的资质和“五证”手续,收房时要领取“两书一表”,并保留好购房合同和相关票据;参加团购时,最好同主办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商品房团购协议,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同时积极参与房屋的选购和验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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