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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调控后,西安房价在经历了短期、较小幅度的的回落后,再次反弹至6000元/平方米大关以上。面对日益上涨的房价或碰到稍纵即逝的投资时机,又让许多人心里直痒痒,却苦于囊中羞涩。于是,不少购房者另辟蹊径选择了合伙“拼”房这条路:共同出资、共同受益……初衷是美好的,但事情发展的过程却并不一定如你所愿。如果在贷款购房的过程中,单方想反悔的话,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另一方在替其承担责任的同时,可向其追偿。
案例陈述 合伙“拼”房欲反悔,没有协议怎么办
张先生和王先生是朋友。双方都很看好房产投资,却因为各自都有房贷要还而资金不足。今年年初,经商议两人共同购买了西安市南郊一套36万元的商品房。“面积有60个平方,首付对半出,银行按揭采用月供平分的方式。”张先生介绍,购房合同的买受人为两人共有,“准备过几年把这套房子倒手出售,收益各分一半。”
在付清了首付后,按揭贷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写上了张先生,抵押人则是张、王两人的名字。4.17楼市新政后,由于房价下跌,王先生觉得划不来了遂不愿继续偿还月供。
此时,房屋的产权证书已经办下来了,张先生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王先生是共有权人。“因为关系一直不错,当时买房时对产权份额、出资额和月供承担等等都没有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张先生很苦恼,他希望求助律师,看能否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
律师分析 债务、权利均分,单方“买单”可追偿
“由于张先生与王先生是因合资买房,但缺乏对份额和月供比例等进行书面约定所导致的纠纷。”陕西省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姬英凡律师表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相关法规来进行分析和解决。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应视为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在本案中,张先生和王先生的权利应按照双方具体出资额来确定,由于双方出资为一人一半,所以应视为等额共有,即两人各享有50%的产权。那么,在产权比例相同的基础上,两人也理应按照各50%的比例来承担月供及房价上涨带来的收益或房价下跌带来的亏损。
另外,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共有不动产、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两人目前对银行所负担的月供债务,双方是负有连带责任的。所以,王先生如不愿继续偿还月供的话,张先生就有义务替王先生负担那一半月供。当然,张先生在替王先生偿还之后,有权向王先生进行追偿。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的房屋系按揭贷款购房,等于房屋设定为抵押,抵押人为张和王两人,如果张先生要将王先生的份额买过来并顺利过户,则需要接触抵押,而注销抵押则必须偿清贷款,且会涉及到相关税费的承担问题。
律师提醒 合资购房风险多,最好先签书面协议
姬律师提醒,合资买房涉及到对内和对外两方面的法律关系,对内应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确定;对外,双方均负有连带责任。
如果其中一方违约的话,另一方就有义务替违约方“买单”;如果一方对房产进行处分,如出租、出卖房产等,也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则便会面临无权处分的法律风险。
对于本案中所发生的情况,双方可协商处理,如果一方确实不愿意继续投资,愿意继续投资的一方最好能将另一方的份额购买过来,并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将不愿意继续投资一方的名字从房产证上去掉。基于合资买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风险,她认为,双方在购房前应先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对各自的产权比例、使用权、处置权、收益分配、亏损承担、违约金等均作出详细的规定,以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如有必要的话,还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案例链接 合资买房起纠纷,外甥媳妇找人打伤舅舅
据《京华时报》报道:北京市民赵先生2007年与外甥余先生合资在顺义区龙府花园购买一套30万元的房产,因为余先生出资3万元,房产登记在其名下。
后来房价飞涨,赵先生就想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因余先生不同意,赵先生便一纸诉状将外甥告上了法庭。对此,作为外甥媳妇的李某便怀恨在心。由于李某和余先生的关系不好,考虑到如果离婚,房子又过户给赵先生,她在离婚时就分不到这部分财产。于是,去年8月18日下午,李某便找人将赵先生打伤。经赵先生报案,李某和打人者均被抓获并被公诉你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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